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建议

2023-11-1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建议

北京,9月6日,新华社 矿山安全生产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经党中央、国务院许可,为深入贯彻我党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严格准入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一)煤矿安全准入严重灾害。新建产能小于9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地质结构复杂的煤矿终止。原则上,新建煤和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和复杂地质结构的煤矿应采煤和开挖智能系统。

(二)严格控制非煤矿源头。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土地空间规划和使用控制规定,科学规范矿山设置。矿产资源勘察应达到要求的水平,相邻矿山生产建设工作范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一般建筑用砂户外矿山不能用山划界。除符合要求外,新的采矿权类别不得与已设采矿权的垂直投影类别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开设2个以上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规模为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治理等因素,在矿山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确定实际生产项目规模,矿山企业需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生产。

(三)标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对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证进行审查,不得下发或者委托。矿山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核查标准,严格核查实质性内容,不仅要核查流程和形式。矿山开发不进行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原则上只能在采矿权范围内设置一个生产体系。第一次申请安全许可证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二是促进矿山转型发展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行分类处置。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跨境开采、采矿、勘察许可证开采、拒绝整改、煤(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停产整改仍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应用应消除危及生产安全过程、设备,拒绝整改仍生产建设,或者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对灾难严重、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进行教育引导。

(五)促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对于运行至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停用3年以上或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立即关闭仓库进行整改并销。进行封闭式尾矿库管理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售,不再作为尾矿库使用,不得再次用于排放尾矿。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建议

(六)实施非煤矿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对中小型非煤矿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和整合。促进两个以上不同采矿主体的非煤矿,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生产建设工作范围的最小距离,整合重组一般建筑砂户外矿山,统一采矿规划、生产体系和安全管理。

(七)加快矿山更新改造。推进中小型矿山机械化改造、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模范矿山。地下矿山应具备人员定位、安全监控、通讯联络、压风逃生、供电救援等功能。原则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新建、改扩建应采用填充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讨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能同时开采4个以上的生产水平。尾矿库应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新建四、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建坝一次。

(八)提高自主创新支撑能力。加强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防治研究,攻关机构重要关键技术。促进矿山信息化、智能设备和机器人的研发和应用。实施一批重要的矿山安全研究项目。研究推进矿山安全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预防和化解重大安全隐患

(九)完善矿山安全风险管理。矿山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模式,重点是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严格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实行分级控制,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创建风险隐患台账明细,实施闭环。各矿山安全监督监督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努力提高风险隐患调查整改质量,建立重要隐患管理监督制度,在重大隐患清除前跟踪控制,监督整改和销售数量。对清查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义务。

(十)加强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需要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瓦突出、冲击地压、水灾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提前整治。将煤矿灾害等级评定纳入安全检查范畴,并立即公布鉴定结果。标准煤矿生产管理和批准。金属非金属户外采矿和排土场边坡高度超过100米,应逐步进行边坡稳定分析。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出范围的,应当立即进行稳定的重点评价。尾矿库排洪建筑物每3年进行一次质量检验。

(十一)设备设施安全工作严格。完善矿山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审批、分发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在用设备设施进行可靠的检测,以获得矿山特种设备的安全标志。建立矿山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能监管平台,实行矿山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非煤矿外包工程管理标准。非煤矿公司统一承担外包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严禁将爆破作业重点外包给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基础设施矿山挖掘工程总数不得超过3个。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开采工程总数不得超过2个,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开采工程总数不得超过1个,施工单位禁止分包开采工程和爆破性作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遣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不得在其他矿山。力争到2025年底,生产矿山创建公司开采(剥)施工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进行整体管理。

(十三)提高停工停产矿山的安全控制。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制单班入井总数,同一工作地址保持在10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督监督部门报告整改工作。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对停工整顿煤矿进行驻矿监督,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履行驻矿监督或检查义务,并按规定复工验收。因监督管理不力,停工停产期内再次制度建设制造的,依照规定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义务。

(十四)提高风险预测和预警处置能力。提高矿山灾害多种、灾害链综合检测和风险初步识别预警预报能力建设。矿山集中地区应当建立矿山救援队伍。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应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命令能够第一时间传递给危害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完善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价和修订。汛期前,地方政府应组织尾矿库“头顶库”公司与下游居民进行联合演习。加强灾害天气预警预报,禁止恶劣天气人员入井。

四、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建议

(十五)落实负责人义务。矿山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具体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增加安全投资和安全培训,立即研究和解决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矿山企业总部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人应定期到操作现场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禁止发布超能力生产计划或业务指标。推进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制度。

(十六)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置安全总监。地下矿山应当配置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配置人员应具有矿山对口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不得在其他矿山。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职业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的矿山,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灾害治理专业领导、主管机关和专业人员。

(十七)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矿山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图纸按规定制作升级,并报矿山安全监督监督部门。未通过安全培训的员工不得进入岗位。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机电工作的副矿长应当每年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一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殊工种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严格管理矿山劳动定员,不得安排超定员人员入井,增加矿山困难岗位津贴。矿山公司或者建设单位撤销矿山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单位监督义务

(十八)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两责、多管齐下、失职追究责任,认真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深入调查整治地区矿山隐蔽灾害要素,严厉查处非法盗窃矿产资源。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团队管理,专业管控人员配置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重点矿山安全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研究矿山安全工作,深入矿山监督检查。实行市、县政府领导对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建议

(十九)落实矿山安全监督责任。各地区要坚持明确责任,履行职责,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督执法权限,建立矿山和尾矿日常安全监督主体,建立单位执法监督和混乱线索转移制度,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质,有效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明显意愿和能力。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管理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尾矿库“头顶库”、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室外矿山等高风险矿山的安全管理,原则上不得分配给县级单位。矿山安全监督部门按照“谁负责,谁负责”的标准,承担矿山安全监督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管理行业必须管理安全,管理业务必须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理安全”的规定,其他相关部门需要促进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的实施在行业规范、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和谐指导。

(二十)加强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完善我国矿山安全监督体系,我国矿山安全监督部门承担对区域矿山安全监督的监督管理,并向地方政府提出改进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督的意见和建议。综合矿山安全管理监督执法保障服务体系,推进管控监督水平总体规划的实施,完善技术支持体系,完善我国矿山安全智能管控监督体系。

六、依法推进矿山安全治理

(二十一)完善执法保障建设。促进矿山安全法的修订,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完善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矿山安全管理监督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待遇保障。加强在线监控网络和矿山安全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执法设备保障。

(22)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矿山行业规范和安全监督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检查执法情况,禁止以罚代管。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综合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对矿山行业安全评价、设计、检验、检验、验证、查询、培训、监督等第三方服务的组织监督。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验报告公布制度。不断完善重要违纪信息披露制度、联合处罚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责任倒查制度,严格遵守“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未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三)严格调查处理事故。根据情况,对重大涉险事故和隐瞒重要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升级调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收到隐瞒事故报告后,应当组织审查。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四)完善保障体系。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要统筹资金方式,提高矿山替代撤出、尾矿管理、信息系统、智能矿山建设、安全监督检查等资金保障。应急管理部率先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制度,将本建议的实施纳入省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评价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监督部门未按照权限和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的落实。

标签: 中共中央办公厅   矿山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