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 等 |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与账户交易平台义务研究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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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薛原.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与账户交易平台义务研究[J].科技与出版,2022(10):5-14.



摘   要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和账户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强势引起了群众的质疑。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和账号质量一直都有“物权说”与“债权说”之战,但前者不仅会导致分配权意义的异化,还会破坏我国民法物权债务二分制度的风险,因此应使用更包容的后者。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和账号质量一直都有“物权说”与“债权说”之战,但前者不仅会导致分配权意义的异化,还会破坏我国民法物权债务二分制度的风险,因此应使用更具包容性的后者。严禁游戏虚拟物品和账户转让条款涉及不同类型权益,其效力可分别分析,一般应分析

定性为无效。即使在实践中,由于交易网站与游戏运营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诱惑玩家违约的动机,一些评估严禁合理转让条款,因此对玩家违约的帮助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第三方损害债权。


关键字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游戏账号;平台责任;第三人损害债权;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速,根据最新发布的数据,该行业的销售收入达到2965.13亿元,游戏用户规模达到6.66亿元以上,其中大部分由网络游戏(包括网络游戏和客户端游戏)奉献。[1] 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的日益完善也带动了玩家要求的多样化。许多玩家在体验网络游戏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从而获得了有价值的虚拟商品,如“破坏性”道具,也出现了向他人销售游戏虚拟商品的想法,甚至决定退出游戏转移游戏账户,同时将游戏水平和所有虚拟商品销售给他人。但另一方面,各种网络游戏运营商广泛在与玩家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增加了禁止转让游戏虚拟物品和账户的条款。但另一方面,各种网络游戏运营商广泛在与玩家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增加了禁止转让游戏虚拟物品和账户的条款。

由于这类服务合同是游戏运营商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学术界和实践界对“禁止转让条款是否因限制或消除玩家关键权利而无效”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玩家群体的交易需求也促进了第三方在线游戏虚拟物品和账户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买卖”平台

”)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交易网站作为一种中介服务,可以及时向买卖双方公布交易数据,以自身的信用干预虚拟商品和账户的交易过程,确保游戏虚拟商品和账户的交易安全,因此受到许多玩家的欢迎。交易网站是否会负责谈判玩家之间的交易,这将对交易模式的生存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学术界和实践界也存在差异。


显然,交易平台的责任与禁止转让条款的有效性密切相关,但这两个问题回应的原则是建立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和账号法。这是因为法律对不同权利对象的保护方式和强度不同,因此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和账户法律将立即决定其交易行为的决定和后果,从而对禁止转让条款的有效性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然后确定交易网站是否负责。例如,如果玩家有权在网络游戏中享有虚拟物品和账户的债权,因为《民法典》第一545

本条规定,如果债权转让可以按照被告的约定严格禁止,则在合理承诺的情况下,玩家的交易行为将构成违约,交易网站可能会被认为实施了“协助违约”行为,并面临责任风险。因此,本文首先研究了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和账户的法律属性,然后基本分析了禁止转让条款及其交易网站的有效性,可能承担法律依据。
1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和账号定位

因为与游戏账号相关的大部分都是虚拟商品,所以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和账号定本质上是有的一致。两者的区别在于账户还涉及一些个人资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该账户还涉及一些个人信息。由于学术界主要讨论虚拟商品的上述问题,下面只主要用于引用相关文献

在描述本文的观点时,“虚拟商品与账户”应用于“虚拟商品”。

目前,学术界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的定义没有异议,但仍有“物权”、“债权”、“新财产权”等理论。前两种理论是主流,其他理论的支持者较少。例如,“新财产权理论”认为,网络游戏的虚拟物品考虑到两个特征:物权和债权,因此它们都被定位为问题之一。虚拟物品应被视为超越物权和债务的新资产。[2-3]

然而,由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新权利,应该说它仍然是一种纯立理论,无法解决网络游戏中无休止的虚拟商品交易。

虚拟物品在网络游戏中的质量异议主要体现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之战中。适用“物权理论”的学者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在民法中具有客观、独立、操纵等“物品”的基本属性,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一十五条规定的“物品”。[4-5] 但“债权理论”认为,网络游戏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协议关系,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是玩家规定游戏运营商提供特殊服务的债权凭证。[6-7]

例如,如果一个设备可以增加一定数量的“伤害值”游戏角色,玩家有权要求游戏运营商提高相应的“伤害值”游戏角色,如果“损害”不符合预期,游戏运营商构成违约。小编认为,虽然“物权说”也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债权说”更为可用,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采用“物权理论”会导致分配权内涵的异化。物权是一种分配权,分配权意味着产权人可以在客体上单方面实现自己的含义,而无需他人意思的合作。[8]虽然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的玩家似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操纵自己的财产(例如在游戏中丢失设备),但他们必须得到游戏运营商的技术合作,并受到服务器状态的限制,因此该操作具有一定的独特性。[9]

很容易看出,如果玩家想要实现这种“操作”,他们需要遵循规定游戏运营商执行服务合同的合作责任的原则。因此,与传统操作相比,其内涵明显异化到请求权的方向,存在混淆分配权和请求权的风险。

其次,“物权理论”缺乏现行法律依据。虽然《民法典》第十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切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提出过专业要求。因此,要探索现行法律对“物权说”的支持,只能认为《民法典》第115条中的“物”包括“无体物”。然而,立法者在本文的解释中明确强调“物权法律制度中的物体是指物体或有形物体”。同时,在解释第114条中的“物权”时,也强调“资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有形财产的权力”。[10]176-178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德国和日本民法对国内法律有重要影响,直接明确“物”只能是“物”,因此,除了物权客体之外,还清除了网络虚拟财产。此外,许多学者承认,电、热、磁等自然力应该纳入物质定义。[11]《瑞士民法》甚至直接明确了自然力是动产所有权的对象。但与电、热等自然力相比,网络虚拟财产也缺乏单独性。以电力为例。虽然电厂向用户供电似乎是一种服务行为,但从法律上讲,它应该被称为电厂向客户的家中运输电力的“商品”,即电力是一种不同于电力服务的可支配对象。[12] 中国立法者也采用了这种理解,因为它在解释其电力供应合同时提到,该合同不是服务协议,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销售协议”,“该合同的目标是一种特殊的产品”。[13]974

最终,“物权说”也将对我国民法现行的物债二分制产生影响。自从罗马法区分人权和物权以来,物债两分已经得出了很长时间的结论。《民法典》的法典结构和制度分配在于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区别,而物权的法律原则是这一二元区别结构的基本支撑。[14]《民法典》第116条规定了物权的法定标准,这不仅表明立法者继续坚持物权和债务的二分制度,而且要求在判断一个对象是否构成“对象”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封闭集合中进行搜索。[15] 换句话说,区分物权对象是否符合二元对立的思路:法律法规是物权对象,除债权对象外。一些学者还经典地指出,物权法实际上消除了许多实质性或实际上符合物权定义的权力成为物权的可能性。[16] 因此,即使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符合物权客体的核心特征,因为它满足了操纵因素 [17],民法典仍然必须否认为物权对象,否则将违反物权法律原则的规定,从而破坏原则确定的物权债务二分制度。如果采用“债权说”,就不会有这些缺点。《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展、变更、停止民事法律关系。“本文中的自愿原则是指自治原则,即民事主体只要不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就可以自由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0]8-9 因此,“债权说”比“物权说”更灵活,不受物权法律标准的限制,更适合现行法律机制和现有理论。[18]

具体来说,网络游戏的虚拟物品应该在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的中间合同中产生

是的,当玩家从游戏运营商那里购买某种虚拟商品时,或者根据游戏规则在游戏中做出某种姿势,实现某种任务,达到某种水平或根据算法确定的机会,获得某种虚拟商品,只需登录游戏并在相应的账户中使用虚拟商品,即提醒游戏运营商是特殊玩家和具有特定虚拟商品的游戏运营商,即债权人玩家要求债务人支付;游戏运营商应进行支付,允许玩家在游戏中控制相应的虚拟商品,并发挥虚拟商品的作用。不难看出,在线游戏虚拟项目和账户是玩家对游戏运营商有债权的凭证。玩家登录游戏账户并启用虚拟商品,实际上是为了向游戏运营商提供债权凭证并要求付款。
2

禁止转让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

如上所述,网络游戏虚拟商品和账户法属于债权凭证,因此玩家转让的行为属于债权转让和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其中包含债务随机转让和标准,确定债务人有权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成为可流通资产。[19]虽然债权的转让和随机性也可以受到合同双方的约定的限制,但游戏运营商对玩家债务的禁止转让限制是由其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完成的。该条款是否有效,还应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专业规范格式合同来判断。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认为禁止出让条款属于或不一定属于格式条款。[20-21] 但在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有异议,“戚晨辉、陈英文买卖协议案”的一、二审判决是典型的。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原被告私下进行游戏设备交易违反了《服务条款》和《玩家守则》中限制玩家之间交易的条款,属于当时《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恶意串通,危害游戏运营商利益。但二审认为,格式条款消除了玩家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研究判断网络游戏虚拟商品和账户禁止转让条款的具体效力标准,并建立确定效力的具体路径。

2.1  考虑标准和因素

民法典第一从497条的文义来看,本条第二款“不科学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第三款“清除对方主要权利”可能属于网络游戏虚拟商品和账户禁止转让条款。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不科学”,什么是“关键权利”,学术界和实践界的立场也不统一。然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不科学”和什么是“关键权利”,学术界和实践界的立场也不统一。例如,对什么是“关键权利”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关键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如果某一条款消除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如要求出现后不允许),则应适用《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2]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键权利”应根据合同的质量来确定。[23] 这一观点的重要缺点是,“合同质量”是一个非常模糊和主观的定义,尽管德国法律认为“合同质量”是指“由合同的目的和整体内容决定的权利和义务”[24],但“合同目的”和“总体内容”的含义仍然不具体。并且格式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是由提供者制定的,因此提供者可以完全通过条款设置让从中表达出来的钱来设置

“合同质量”更注重支持其观点,而用户作为合同的纯接收者却束手无策。

此外,还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关键权利”应在审判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权益的平衡来确定。[25] 小编认为这种观点更为可用。首先,对于严禁债务转让规定的内部效力问题,大多数学者认识到,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要求应平衡债务人、债务人和买方的利益。[26-27] 虽然本文讨论了严禁债务转让条款的内部效力问题,但也属于格式条款,但利益平衡的概念仍可参考。其次,一些学者还指出,互联网的商业环境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因此严禁转让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不能否认其效力,而应以利益衡量的形式进行深入分析。[28] 最后,立法者对《民法典》第497条的解释认为,即使某些格式条款限制了另一方的主要权利,“综合交易的质量和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和压力”也不应超过合理程度,也不应被视为无效。[13]753-754

这似乎表明立法者也同意以利益平衡的形式判断格式条款的有效性。一般来说,格式合同中严禁出让网络游戏虚拟商品和账户,利益衡量判断其效力更为合理。

虽然利益衡量是一个相对空洞的概念,但它可以细化为两个操作要求:参考利益等级和诉诸比例原则。[29] 如果不同的利益在水平上有明显的差异,如人格尊严明显优于财产权益,法官可以直接根据水平进行判断;如果涉及同一水平的利益矛盾,不能抽象比较,可以根据比例原则考虑。[30] 比例原则的本质是一种衡量公法与私法所有权益与价值之间的冲突的方法,适用于细化《民法典》中的归纳条款和价值观。[31] 它最初是一种出现并在公法领域流行的验证行政行为的合理方法,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法学者详细讨论了私法行业是否有可用性,其中大多数都得到了肯定的回答。[32-35] 学者还提出了比例原则作为合同效力的判断。一些学者认为,在讨论债权转让和限制特别邀请的内部效力时,相关法律法规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36-37]

在衡量具体利益之前,必须确定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什么。当然,对于玩家来说,他们的权益是对合同债权的随机处罚。游戏运营商提供的产品也是产品实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交易渠道大大扩大,交换价值也大大提高。此外,自我交换可以同时提高买卖双方的福利水平,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通过格式条款限制债权转让会干扰交换价值和资源有效配置的完成,严重损害玩家的权益。但对于游戏运营商来说,限制游戏虚拟商品的交易不同于限制游戏账户的交易。根据对道具交易的限制,游戏运营商只能在指定的游戏程序内的商店购买必要的道具。如果放宽这一限制,玩家自然更倾向于以更低的价格从其他玩家那里购买所需的道具,然后分离游戏服务提供商的利润。但是对游戏账号的交易限制比较复杂。类似于道具,如果游戏账号可以随意购买,潜在玩家可能会选择从市场上购买,而不是在游戏运营商处注册新账号。这似乎导致游戏运营商失去了一个新的注册用户,但考虑到卖家准备退出游戏,游戏账户的随机交易并没有影响游戏用户的数量。此外,由于某些类型的游戏账户可能是玩家的约会软件账户(如腾讯的游戏),一些观点认为游戏账户的交易限制保证了玩家的个人信息保护。例如,在“腾讯诉易生案”中,“当游戏账户作为整体交易时,交易不仅与游戏相关的信息,还包括一系列游戏用户的个人信息。QQ号码的转移。。。可能会危及游戏用户的信息安全。”然而,即使账户通常有一些个人信息,玩家在进行账户交易时自然会了解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作为一个合理的交易者,他通常会在交易前删除更敏感的个人信息。此时,法律和其他主体应注意对玩家个人信息的随机处罚。如果实际危害,可以使用自甘风险标准。[38-39]

事实上,游戏账户的随机交易确实会影响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它很可能加剧我国电信欺诈的高发病率。例如,商家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后找到他们已经销售的账户;第二,不受限制的销售也可能导致未成年人通过购买成人账户来避免网络游戏的反成瘾对策。这一潜在缺点不仅会立即损害玩家的权益,还会显著增加向游戏运营商报告的数量,从而增加游戏运营商的运营成本。

2.2  具体路径的效率判断

如上述所述,网络游戏虚拟商品与账户在质量上基本一致,都是债权凭证,但账户独特之处在于涉及个人资料。因此,增加网络游戏虚拟商品和账户交易限制所涉及的权益类型不同,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讨论禁止转让条款的有效性。因此,对于增加网络游戏虚拟商品和账户交易限制所涉及的权益类型不同,应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讨论禁止转让条款的有效性。就网络游戏虚拟商品而言,应认为禁止的转让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因为游戏运营商可以从限制游戏虚拟商品转让中获得的重要事情是通过商业运营获得的经济利益,属于资产权益;许多玩家群体和合同债权的处罚属于财产权的范围,理论上,后者应该更高。[40]

因此,玩家的权益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游戏运营商应该忍受这种交易的结果。

严禁对游戏账户转让条款的有效性进行判断,不能直接运用民事权益等级理论进行比较。由于

如上所述,游戏运营商对其进行限制可能是为了避免电信欺诈或维护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的有效目的,但这些原因都有自己的公共利益保护,因此应分析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作为一个分析框架,包括适度的、必要的和狭义的比例,通常用于解决同一阶段的利益传递,比抽象的利益衡量或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更容易操作。三个子标准在含义上的递进关系可以根据比例原则进行调查:

第一步是调查禁止游戏账户转账条款的适度性,即此类交易限制是否有助于避免电信欺诈。显然,如果玩家不能转移游戏账户,就无法实施游戏账户的电信欺诈,未成年人也没有购买成人账户的渠道。因此,禁止游戏账户转移条款客观上符合适当的规定。第二步是进行必要的调查,即判断是否有其他形式可以发挥相同的效果,但错误的高强度交易限制。目前,似乎有很多方法可以实现更小的损害,效果可以与完全禁止游戏账户交易相同。例如,针对未成年人可能购买成人游戏账户以改善反成瘾系统的问题,现有的游戏运营商根据游戏过程中不定期的人脸识别抽查来解决。[41]

虽然没有游戏运营商在交易游戏虚拟物品时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身份认证,但可以构思的是,一旦选择了这种方法,预计将大大减少交易欺诈的发生。当然,新技术的应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游戏运营商的运营成本,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面部识别等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会迅速降低。另外,交易平台和游戏运营商在原则上允许转账,但不能转让给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认证买家的身份,避免未成年人购买账户。因此,一般认为禁止游戏账户转账的规定不能满足必要的规定。第三步是判断该条款是否符合狭义比例原则,即判断其损害是否低于其收入。在利润方面,禁止游戏账户转账条款可以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等集体利益,节约运营成本。然而,由于随机债务处罚有限的玩家数量庞大,因此很难将收入与损害进行比较。综合以上三个步骤的检查,小边更倾向于认为游戏账户禁止转让条款不能通过比例原则的检查,一般这种格式条款应定性为无效。自然,玩家严禁按照法律规定将账户转让给未成年人,属于紧急情况,属于合理情况。


3

交易平台的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数据,对于网络游戏虚拟商品和账户禁止转让条款一般应认为无效,因此玩家通过交易平台销售其游戏虚拟商品和账户不构成违约。但在实际情况下,有些人仍有可能像上述“戚晨辉、陈英文买卖协议案”一审一样,对此类格式条款进行合理评估。此时,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销售虚拟物品和账户是违反服务协议的债权转让和行为。由于交易平台客观上确实帮助玩家完成了网络游戏虚拟商品和账户销售,因此在假设网络游戏虚拟商品和账户禁止转让条款合理的前提下,有必要考虑交易平台是否会对“协助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部分主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交易平台是否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交易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第三方损害债务?



3.1  交易平台不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在中国排名第一465条第2

资金规定了合同的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和账户交易限制条款被认定为合理的情况下,虽然交易平台客观上帮助和促进了交易,但根据游戏服务合同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会发生在合同双方之间,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和账户交易限制条款被认定为合理的情况下,虽然交易平台客观上帮助和促进了交易,但根据游戏服务合同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会发生在合同双方之间,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交易平台不能因玩家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一些交易平台还将采用被称为“托运”的服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买卖是平的在匹配交易的过程中,平台会登录商家事先发布的游戏账号,因此必然会安装下载游戏软件。此时,虽然交易平台和游戏运营商之间没有服务合同,但在组装游戏软件之前通常会有一个“安装协议”。在进行施工之前,一定要点击“我同意”。但该协议可能包括禁止使用该软件玩游戏虚拟物品和账户交易的条款,这使得交易平台可能因该协议而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由于交易平台应根据玩家的委托和玩家的名义进行施工,安装过程中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属于受托人的玩家,而不是受托人的交易平台,即协议的双方仍然是玩家和游戏运营商。

因此,交易平台仍属于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因合同相对不承担安装协议的违约责任。

3.2  交易平台不构成第三方损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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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交易平台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协助毁约”行为最终损害了游戏运营商根据游戏服务协助

讨论所有的债务权益,因此有构成第三方损害债权的风险。

第三人损害债务,是指第三人知道合同债权的出现,仍有意损害他人债务,以违反良好习俗的形式使债权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难以实现。由于该制度是通过侵权法的手段来帮助债务人,不仅存在混淆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风险,而且如果可以广泛使用,还会影响正常的交易纪律甚至公共秩序,因此只能在未履行债务标准的前提下使用。由于该制度是通过侵权法的手段来帮助债务人,不仅存在混淆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风险,而且如果可以广泛使用,还会影响正常的交易纪律甚至公共秩序,因此只能在未履行债务标准的前提下使用。[42]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评估第三人损害债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子。在具有代表性的“吉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赔偿责任案”中,最高人民认为原告“权利救济基本耗尽”,被告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其行为“违反法律规范文件要求,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侵犯他人财产权的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编认为,交易平台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第三人损害债务。第三人损害债务制度的根本原因是,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过于强烈。由于第三人损害债务制度的有效性仍存在很大争议,《民法典》的编制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第三人损害债权的行为足够极端,可以考虑使用。[43]然而,根据最高人民在相关经典案件中的上述情况,这种责任要么来自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保护债务的规范文件,要么来自违反公共秩序。由于我国尚未对交易平台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文件进行规范,因此,交易平台的责任只能来自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从理论上讲,研究人员也同意将违反良好习俗作为第三人损害债权的组成部分之一,以限制其可用性。[44-45] 然而,由于“善良习俗”是一个具有高度抽象意义的概念,可以通过实例类型化的方法来标准其具体可用性。德国和中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引诱借款人违反合同是违反良好习俗的典型类型。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损害债务制度可以适用,但门槛应该设定在“公然……扫除交易中的忠诚度”的高度。[46-47] 因此,单一协助违约不能称为侵权。侵权的构成是否应该调查交易平台是否诱使玩家违反与游戏运营商的中间合同。虽然个案中没有诱惑违约行为需要进行实际调查,但笔者认为交易平台没有理由执行此行为。如果交易平台必须诱使玩家违反合同,这表明玩家本身并没有违反禁止交易条款的想法。正是由于交易平台的诱惑,他们有了出售自己的游戏虚拟商品的想法。然而,一些数据显示,早在多个交易平台出现之前,玩家之间的线下虚拟商品交易就已经广泛存在,交易平台出现后,大部分交易都转移到这一点,主要是因为它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交易环境,降低了以往线下交易中经常遇到的欺诈概率。[48] 一些学者还从网络游戏的社交功能和玩家的竞争心理来证明,网络游戏玩家不可避免地需要购买和销售他们的游戏虚拟商品。[49]

因此,交易平台有意实施某种形式的诱惑违约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只有帮助实现玩家之间的违约销售并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也不能承担侵权责任。
4
结  语

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与账号交易早已广泛存在,并产生了大型产业群,但随着“粗暴成长期

“最后,还必须进入合法合规的轨道。交易平台在产业集团中起着支撑作用,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交易平台在产业集团中起着支撑作用,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不足。如何避免落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实现社会总利润最大化,是时代交给法律工作者的重大任务。在研究交易平台的责任时,要坚持利益平衡的理念,认真考虑相关各方的切身利益,认真利用第三方损害债务制度。为了促进网络游戏虚拟商品交易产业的有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繁荣稳定,本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注  释

(上滑查看)

① 比如,《腾讯游戏许可与服务协议》2.6、4.16要求:“您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他人分发游戏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不能以转让、租赁、使用等方式提供给他人。未经腾讯批准,您不得随意与其他用户销售游戏虚拟道具和其他增值服务。”

(https://game.qq.com/contract.shtml)

②《德国民法》第一 第九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之物,只指有体物。”

(https://game.qq.com/contract.shtml)

②《德国民法》第一 《日本民法》第九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之物,仅指有体物。” 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物,这叫有体物。”

③瑞士民法第一 第七十一十三条规定:“物质上可以移动,必须是法律操纵的,但不属于房地产的自然力,是房地产所有权的对象。”

④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2021) 10民终 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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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广州互联网民事判决书(2020年)粤 0192民初 46315

号。


⑥民法典第一 第十一七十六条规定了“娱乐活动”的自愿风险标准,但学者普遍认为该规定过于狭窄,因此其他领域的风险活动可以类比适用该标准。

⑦ 例如,交易猫网站与注册用户签署的《交易猫用户服务协议》第二条第六款:在某些需求场景下,用户需要委托和授权交易猫代表客户使用游戏客户端软件提供一些交易服务。

(https://feedback.uc.cn/index/selfservice?instance=jym&pf=145&uc_param_str=einibicppfmivefrlantcunwsssvjbktchnnsnddds#/detail?id=1000081118&instance=jym)

⑧参照最高人民(2017)最高法民终民 民事判决书181号。
⑨ 目前只有《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少量规范文件,其标准对象主要是游戏运营商,而不是这样的新第三方平台。




参 考 文 献(上滑查看)[1]  2021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
[EB/OL].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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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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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  薛原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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